厉以宁:经济研究中的社会心理分析
作者 | 厉以宁
(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高级学术顾问,
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第三届获奖者,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教授)
一 社会心理分析的意义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学说,人的需求可以分为以下五个层次,即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这五种需求是分为由低到高的不同层次的。生理的需求是最底层的需求,安全的需求是较低级的需求,归属的需求是中级需求,尊重的需求是较高级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则是最高层的需求。当人们的生活水平从低级向中级、高级过渡时,低级需求的重要性开始下降,中级需求不断涌现,再往后,高级需求也开始上升。这些需求是每个发展阶段上人们经济活动的动力。
鉴于他们指出,社会是由无数个处于不同需求层次上的个人组成,经济活动是由无数个有着不同需求的人每时每刻进行的,因此西方经济学家日益感到有必要把经济学研究同社会心理学研究结合在一起。经济学不是自然科学,而是人文科学,社会不等于自然科学家的实验室,社会是复杂的集合体。数学分析虽然有用,但只能供参考,很多社会变动不可能用数学公式来精密地表述。因此,必须懂得人们的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和偶然因素往往起着很大的作用。有些经济学家在判断人们的经济行为和社会经济变动时常常不准确,主要原因可能来自单纯着眼于经济变量的分析而忽略了社会心理方面各个有关因素的作用。
于是有些经济学家提出,在现代社会经济中,由于行为主体(企业和个人)已经不同于工业化以前的行为主体了,甚至已经不同于工业化开始后较长时期内的行为主体了,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越来越受到企业决策人的心理的影响,即使是一个个单纯的个人,他们的投资行为和消费行为,在动机、态度和愿望方面都不同于二百年前、一百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祖辈、父辈。传统经济学虽然也考察和分析过如今个人的祖辈、父辈的欲望和需求等,但当时基本上是把人们作为无差别的群体来对待的,实际上当时的群体就是笼统的概念,群体的心理状态能代替不同个人的心理状态么?群体的行为能等同于不同个人的行为么?可以说,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再沿用传统的群体分析方法来分析现代的各界人们,准确程度究竟能有多大呢?今天,社会上各式各样的青年人中,究竟还有多少人深信传统经济学家关于群体行为的论断呢?
可以说,传统经济学在分析群体行为和愿望时,通常忽略了经济运行背后的某些重要因素的作用,以及经济运行背后的某些重要因素的真实含义。前面在分析马斯洛的需求层次中所提到的中高级需求(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可能就是很好的例子。现代社会中的年轻人,难道一定要在收入增长和生活状况改善之后才逐步产生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么?现代社会中的年轻人不一定像他们的祖辈、父辈那样按部就班地出现中级和高级的需求,他们由于信息普及等原因,更有可能在收入不多和生活不富裕时就产生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了。他们会把隐藏在经济运行背后的因素移到台前,自己作为和别人一样的平等的人:人虽穷,但同样要有归属感,有受其他人尊重的权利,同时也有自我实现的愿望。也许可以把这样的年轻人视为“心理早熟的一代”,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忽视这对于社会心理分析的重要性。
二 “社会承受力”的限界
“社会承受力”是经济学中一个较新的研究课题,它也是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等学科共同的研究对象。尽管很久以前就已经有一些学者接触过这类问题,但在经济学领域内对它进行考察,则主要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西方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有关。
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学说在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目标中,主要有两大目标同“社会承受力”联结在一起。一是充分就业目标,涉及的是多高的失业率是“社会承受力”的限界,即失业率超过多大的限界是社会不能承受的,多大限界之下则仍是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二是物价基本稳定目标,涉及的是多高的通货膨胀率就到了“社会承受力”的限界,再往上就是社会无法承受的,而多大的通货膨胀率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这些还需要仔细分析,并要以不同国家的国情来定。至于在发生失业和通货膨胀并发时,“社会承受力”究竟有多大,更需要根据一国的实际情形做出判断,不要轻易下结论。有些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所谓“社会不安指数”概念,这一指数等于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和。还有的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社会业绩指数”概念,这一指数等于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和除以实际的国民生产总值(GNP)或除以实际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社会业绩指数”不同于“社会不安指数”之处是把GNP或GDP放进去,意义在于失业率的“社会可承受”能力和通货膨胀率的“社会可承受”能力都同经济增长率有联系。如果经济增长率较高,在同时发生失业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可能有较大的“社会承受力”;如果经济增长率低,尤其是发生负增长时,那么“社会承受力”必然会降低,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则会增大。
尽管有上述这些可以凭统计数据来判断“社会承受力”的大和小的指标,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依然有以下四种情况留待进一步探讨。
第一种情况是:实际上,“社会承受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如果失业率的上升或通货膨胀率的提高同国家遭到别的国家的侵略有关,或国民认为本国政府即使经济受到严重损失,但政府对外敌的抗击是正义的,那么他们对政府的支持程度、信任程度如故,他们对由此产生的困难的“社会承受力”就会提高。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国家突然发生了巨大的自然灾害,如大地震、大洪水、大干旱等,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灾民流离失所,而政府为了救济灾民、安置灾民,尽心尽力,扩大了财政赤字。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对政府是信任的,认为政府是尽职的,在救灾和善后工作中是有作为的、负责的,从而国民的“社会承受力”也会提升。
第三种情况是:出现了世界经济危机,源头在某一个或某几个对世界经济有巨大影响的大国,影响范围则把一些小国包括在内。在势不可挡的国际性的经济危机来临之时,已经在较大程度上卷入世界经济圈的小国,经济受到冲击难以避免,但只要国民认为这不是本国政府的错误,而应归罪于外国的经济渗透和外国金融监督无力等,那么就会冷静地支持本国政府的对策,国民的“可承受力”也就会增大。
第四种情况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者一些发达的工业国家,由于国内体制方面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政府决心进行体制方面的改革。但体制改革不可能顺利,比如说要触犯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甚至会使经济发生动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改革措施有可能会关闭一些企业,从而增加了失业。或者,政府的改革措施会调整不合理的价格,从而提高了价格水平。失业率的上升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可能是改革的成果,也可能是既得利益集团撤资或把企业转移到外国的结果。国民如果认识到这种情况与改革的推进有关,他们有可能继续支持改革,要求政府把改革进行下去,于是他们对失业率的上升和通货膨胀率的提高会有较大的“社会承受力”。这一切都与推行改革的政府是否得到国民对改革的支持有关。
从上述四种情况来看,“社会承受力”本身就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概念:必须根据一国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社会可承受”的临界点是可变的,它不一定是某种指数(如前面提到的“社会不安指数”或“社会业绩指数”)就能解释清楚的。
关于国民对经济震荡的承受力的大小,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来考察,这就是国民自身的经历所累积而成的个人经验。这是指:国民过去就经历过类似的社会震荡了,如他们经历过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经历过大失业和大通货膨胀,也经历过巨大的自然灾害等。假定一国的国民从未经历过上述这些社会震荡,一旦发生社会震荡,他们缺乏经验,对突如其来的社会震荡的承受力是较小的。假定一国的国民曾经经历过这样的社会震荡,心理上有了一定的准备,他们就会有较大的承受力。这种情况再一次表明,“社会承受力”的大小是因国而异、因民族而异、因人而异的。
三 个人偏好和共同行为准则
对任何一个个人来说,投资和消费二者应当都是自主的,但个人的投资行为受到的限制较大,个人的消费行为受到的限制相对说来要小一些,即使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也是如此。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的投资行为会受到哪些限制,个人的消费行为又会受到哪些限制?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和一定的精力与时间,这是个人投资和个人消费的必要的前提,这就不必细说了。但在这些必要的前提之外,还有哪些共同的限制?这就是法律限制和道德限制。无论是个人作为投资者还是个人作为消费者,必须遵守两条底线:一是法律底线,二是道德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都是不可越过的。
除此以外,个人投资和个人消费还有以下不同的限制。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成本和利润是一般需要考虑和斟酌的问题。个人作为“经济人”,总希望成本越低越好,利润越大越好。如果成本高昂而利润有限,甚至得不偿失,个人作为投资者就会撤资,即使周围的人都认为“机不可失”,但投资者仍会止步不前。
对个人消费者而言,个人作为“经济人”,总希望在一定的消费过程中,花钱可以买到“满意”“满足”“快乐”。这与个人作为投资者希望能以最低成本、最大利润为目标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成本和利润都可以计算出来,赚得多少或是亏损多少也是可以计算的。然而个人的消费行为与个人的投资行为却有所差异,消费行为的目标“满意”“满足”“快乐”都是一种感受,而且取决于每个消费者的个人评价标准。比如说,一个消费者和另一个消费者花同样的钱买了一套时装,这个消费者可能感到结果是“满意的”“满足的”“快乐的”,而另一个消费者的感觉却是相反:“不满意”“不满足”“不快乐”。为什么两个消费者对同一种消费行为的结果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那只能说明消费者行为的评价标准是可能截然不同的。
有一种传统的观点是:经济上合理的就是消费上合理的,经济上不合理的就是消费上不合理的。这种传统观点实际上是概括不了消费方面的合理还是不合理,因为人们在消费上受到的限制要比人们在投资上受到的限制少得多。也就是人们在消费方面的自由度要大得多。
如果一个人是用自己的钱进行消费的,那么只要不违背法律,又不违背道德规范,那么他的消费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比如说,一个人虽然算不上富裕,但如果他到一家豪华的餐厅去就餐,谁也阻挡不了他。豪华餐厅对消费者的唯一限制条件只不过是“衣冠整洁”而已。消费者自己花钱消费,在这种前提下,他爱怎么花钱就怎么花,没有人会认为“他不能这样消费”。关于这个消费者个人的决策,他个人只要不认为“自己没有资格进入这样的餐厅”,他个人又“衣冠整洁”,别人就无法制止他的消费行为。当然,如果一个人的每月工资很低,但却到豪华餐厅去消费,熟人知道他上有父母,下有孩子,可以当面或背后批评他不养家,责备他不应当如此消费。但如果他只孤身一人呢?难道就不能对他批评了吗?
这就涉及个人偏好与共同行为准则问题。在判断个人消费行为的合理性时,不能单纯从个别消费者的行为及其建立的目标的合理与否出发,也不能根据某一类型的消费者人数的多少来判断消费行为的社会合理性。这里实际上涉及的是有关目标的双重利益标准问题。
在《西方福利经济学述评》一书中,我们曾经评介过德列诺夫斯基关于双重评价体系的观点。德列诺夫斯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必须建立在双重评价体系的概念之上,因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学体系之上,存在着双重评价体系,即国家偏好函数和个人偏好函数,于是两类决策是并存的。这里说的两类决策就是国家决策和个人决策,二者并存,可能不协调,但最终决策仍然以国家决策为主。
丁伯根在德列诺夫斯基分析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双重评价体系做了进一步的论述。丁伯根认为,德列诺夫斯基的贡献在于分析了个人福利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至于国家偏好和个人偏好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则往往悬而未决。因此,丁伯根提出,这一方面要通过教育的发展来解决,另一方面则要依靠国家满足集体的需要来解决。
德列诺夫斯基和丁伯根的有关双重偏好的研究是有启发意义的。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偏好、个人利益、个人消费行为和个人目标之外,肯定还存在公共偏好、公共利益、公共消费行为和公共目标。后者显然代表了集体的意愿。这样,社会上每一个成员,不管是不是生活在社会主义经济中,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行为准则。共同的行为准则又可以称为“社会规范”,也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
那么,个人偏好和个人消费行为究竟怎样适应于共同的行为准则?这就涉及前面已经提到的两条底线,一条是法律底线,另一条是道德底线,任何个人行为,包括消费行为,都不能越过这两条底线。丁伯根提出的通过教育来协调个人行为和公共目标之间不协调,以及通过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来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事业或公共服务需求,都是可行的。问题未解决之处是:人与人之间有个人行为的不同、个人偏好的实现程度不一,而公共行为准则或社会规范则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要求,这该怎么处理呢?
四 如何看待个人行为和“社会规范”之间的差距?
如上所述,社会是由无数个个人组成的,人与人之间,既有个人偏好和个人行为的不一致,又有个人偏好和个人利益实现程度的不一致;而公共行为准则或“社会规范”则是统一的,这样,不同的个人行为和统一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差距如何缓解、如何淡化呢?如果这里涉及不同地区或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问题,那就需要有一个依靠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来缓解和淡化的过程,相处久了,隔阂就会消失,彼此也会趋于协调。例如,中国境内的犹太人在经历较长时间内的共处后,他们与汉族之间的关系趋于融洽。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在既有个人偏好、个人利益、个人目标,同时又有共同偏好、共同利益、共同目标的场合,如果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差距一直无法消失,甚至差距有扩大的趋势,责任归于谁呢?一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是把责任完全归于个人。为什么这种处理方式过于简单了?因为它的前提是:在社会上,只要个人偏好和个人行为同公共偏好和公共准则不一致,责任都在于个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一旦发生冲突,责任必定在于个人。也就是说,个人偏好应当让位于公共偏好,个人目标应当让位于公共目标。换言之,公共一方与个人一方相比,公共一方永远是对的。
其实,这个问题仍有重新探讨的必要。在这里,需要对前面提到的两条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先进行讨论。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共行为,都应当遵守这两条底线而不能例外。公共行为准则中,有一些是村寨、家族沿用下来的,成为某一村寨或家族祠堂的“祖训”,这些难道都符合法律标准或道德标准吗?比如说,抓住小偷要毒打,男女通奸要把两人丢人江水中,即使在过去的年代里也是不符合当时的国法的,难道不该废除吗?
公共行为准则不同于法律法规,它是民间逐渐形成的。在公共行为准则形成过程中,村寨、家族的领导人起了很大的作用,正是他们把原来就流传的乡规民约收集在一起,选择了若干条文,或经文人修饰过,就在村寨和家族中通用了。有时,乡规民约不符合本村情况,更需要结合本村特点做些调整,从此代代相传。城镇中,也存在类似乡规民约的行会守则、职工团体的规定等,它们也可能是祖辈传下来的,不管怎样,只要居民们同意就被居民遵守。由此看来,从历史演变过程到现阶段,公共行为准则是随时代进步而不断调整、修改和补充的。但既然是从前人那里传承下来而又经历代修改,那么它们不可能尽善尽美。于是也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当个人偏好和个人行为同公共行为准则发生抵触时,必定责任在于个人。
还需要指出,历朝历代,尤其是到了近代和现代,文人参与地方公共行为准则的制定或修改、补充的场合越来越多,其中不乏理想主义者或接受了理想主义思想或学说的人。他们参与制定、修改、补充传统公共行为准则的动机中可能就包含了理想主义的成分,即改造现存的公共行为准则。实际上,理想主义者所提出的设想,也许动机是善良的,但却不一定带来幸福,因为他们越是忠实于自己理想中的目标,就越有可能干预和破坏在社会经济中起作用的自发力量,而自发力量越是遭到破坏,给村寨和城镇带来的破坏就有可能越大。理想主义者心目中的公共目标或者被引向错误,或者既没有改换旧的公共行为准则,又没有建立新的公共行为准则。不能否认理想主义者中有一些“心地善良”“思想高尚”的人,他们把毕生精力用于树立“公共行为准则”,自认“问心无愧”,结果呢?他们把“理想”放到最高地位,最终脱离实际,陷于困境。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年俄国民粹派的农民村庄的改造规划,结果导致农民起来反对这些“到农村去”的民粹派成员,使他们的理想主义彻底破产。
公共行为准则既然能够长期存在于社会之中,必然有它们存在的理由。要修改一个地方的公共行为准则,是要经历较长时间的,因为当地的居民需要对修改之处有一个认识过程、认同过程、适应过程。不要操之过急,否则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为了缩小个人行为与公共行为准则之间的差距,除了可以重新探讨公共行为准则或进行修改、补充和调整而外,还可以对个人行为有新的认识。让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个人行为也是可以调整的,但这同样需要较长的时间,因为这毕竟是在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都未被突破的范围内,不能使用强制手段。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劝说、教育、示范、激励等,促使个人行为同公共行为准则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但这些都不是短期就会结束的。社会在进步之中,经济在持久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认识在深化,旧的个人行为同公共行为准则之间的差距缩小了,而新的个人行为同公共行为准则之间的差距又产生了。这不用奇怪,因为这是常态,人们应了解这些,适应这些。
文章来源:厉以宁:《文化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19年9月。作者授权在本公众号发布此文。